谈保安与治安的区别
保安和治安有什么区别呢?
一、保安与治安的性质不同保安公司在保安业中属于“专有保安”,它的主体即保安公司是多元的。
保安公司与业户在平等自愿、等价有偿的基础上,通过签订保安服务合同,确定安全服务的范围、职责、程序、经费及违约责任等,因此具有合同约定性。
社会治安的主体是专属的,通过立法,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,可以动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,体现以警察力量组织、管理社会秩序的国家意志,因此具有行政权威性和强制性。
二、保安与治安的职能不同保安公司是一种区域性的安全服务。
具有防范职能,防患于未然,通过制度建设和人防、物防、技防手段,预防外界自然或人为的种种不 安因素,如火警火种、刑事案件、自然灾害、可疑对象、乱停车辆、各种噪声等等,堵塞影响安全的种种漏洞,找出隐患并加以排除,预防业户的人身、财产损失, 或将损失减少,以维持保安区域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。
社会治安是一种社会面的公共管理。公安警察部门具有刑事执法及武装军事职能,既要“防范”,也要“打击”,如:控制刑事犯罪,打击各类犯罪分子;预防、发 现、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(如撬门盗窃、车辆失窃);对公共场所、旅馆、印章、印刷、典当、拍卖等特种行业和违禁、危险物品的管理;对户政、交通、 消防、出入境、国籍、大型群体活动的管理等等。
三、保安与治安的权限不同根据现有的法规规章,笔者将保安公司的权限归纳如下:
1、对违法犯罪人员有制止、报告以及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力,但无拘留、关押、审讯、侦察、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;
2、对发生在保安区域内的各类案件和事故,有采取应急措施、保护现场不受破坏的权力,但无勘查现场的权力;
3、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,有制止、劝阻和批评教育的权力,但无治安处罚的权力;
4、在保安执勤过程中,可配备非杀伤性的器械用具,当遇到违法人员不服制止,甚至行凶、报复时,有正当防卫的权力,但无滥用武力的权力;
5、对出入保安区域的人员、车辆及其所携带、装载的物品,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证、检查的权力,但无搜查他人的身体、携带物品、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的权力;
6、不得有剥夺、限制业户的人身自由的权力;
7、不得有辱骂、殴打他人或者唆使殴打他人的权力;8、不得有其它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越权行为。